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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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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
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
红星资本局6月1日(rì)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(de)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(de)李海鹏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私募基金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,并(bìng)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(zuìzhōng)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(chāo)426万元。
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持仓

趋同(qūtóng)交易获利213万元

据安徽(ānhuī)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基金成立,托管人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获得(huòdé)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(kāifā)岗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(zhànghù)信息、资产规模(guīmó)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(lǐhǎipéng)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(jìlù)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(kòngzhì)妻子及妻子姊妹(zǐmèi)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
根据(gēnjù)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账户(zhànghù)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(guǎngfā)证券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
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(yóu)李海鹏妻子(qīzǐ)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(jiāoyì)指令进行(jìnxíng)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(qījiān),李海鹏控制账户组累计交易(jiāoyì)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(yuǎn)基金趋同(qūtóng)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
红星资本局(jú)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”“高某睿远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(shíjiān)、托管人(tuōguǎnrén)等信息,与高毅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(tóuzī)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(zài)2024年4月底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(lǐhǎipéng)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(jījīnfǎ)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(dìyìbǎi)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(jiāoyì)行为。

对(duì)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(hé)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(tóngyī)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(yòngjīn)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(duì)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:
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,既包含高某基金(jījīn)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(lìshǐ)(lìshǐ)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(yú)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(xíngwéi)。
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(jiāoyì)匹配数量为(wèi)基础,计算(jìsuàn)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。
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(xúnwènbǐlù)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(zhèngjù)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(le)相关行为。

第四(dìsì),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,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(xiāngguān)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(rényuán)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(cèsuàn)等证据材料(cáiliào)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(yuǎn)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
最终,安徽证监局决定:没收李海鹏违法(wéifǎ)所得(suǒde)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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